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核报范围的医疗费用,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及医用材料的范围,以及定价、收费等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具体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规定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参保人有以下情况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经备案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或回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因急、危、重症疾病须就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委托他人在5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核报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既在本市又在异地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在异地已办理过报销手续又向本市申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只能选择一个参保地报销待遇,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