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龙湾区养犬限养区的通告
为加强龙湾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龙湾区实际,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现就龙湾区养犬限养区的划定通告如下:
一、龙湾区限制养犬区域为六个街道及其他功能区建成区范围,限养区内实行养犬重点管理。
二、限养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禁止养犬(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的,应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并进行登记)。
三、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一只犬;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及大型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四、限养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种类和标准详见附件。
龙湾区区域内的犬只饲养管理按照《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龙湾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03日
温州市限养区禁养的烈型犬
大型犬标准和种类
一、烈性犬
1.藏獒、2.拳师犬、3.爱尔兰猎狼犬、4.杜宾犬、5.斯塔福犬、6.比特斗牛梗犬、7.阿根廷杜高犬、8.巴西非勒犬、9.日本土佐犬、10.中亚牧羊犬、11.英国马士提夫犬、12.意大利卡斯罗犬、13.意大利纽波利顿犬、14.法国波尔多獒犬、15.德国牧羊犬、16.牛头梗、17.秋田犬、18.阿富汗猎犬、19.高加索山犬、20.凯利蓝梗犬、21.贝林顿梗犬、22.罗威纳犬、23.昆明狼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西班牙加纳利犬。
二、大型犬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